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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代文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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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我没有“等待嫖娼”,我只是等待一个劝风尘女子从良的机会!



最近写了篇稿,名为《如果等待嫖娼也算嫖娼并推广,高俅就没必要白虎节堂坑林冲了》,没想到针对这篇稿件的争议倒不小,其中最严重的一位批评我的行为和观点是在损害国家法治建设。

在“等待嫖娼”一案中,一位张先生没给钱,也没实施嫖娼行为,甚至连酒店房间都没找到,就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获,被认定属于嫖娼违法行为,行拘5日。

卖淫嫖娼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违法的,但抓嫖是让警察很头疼的事,因为“金钱交易”和“性行为发生”这两个证据如果是必须的,那实在是太难找了!一招不慎,破门而入的警察就会成为滥用职权的被告。

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,“等待嫖娼”一案中的张先生,他完全可以说:“我没有‘等待嫖娼’,我只是等待一个劝风尘女子从良的机会!”




我完全认为这是狡辩,我完全认为他就是去嫖娼的,可如果必须满足“金钱交易”和“性行为发生”这两个条件才能判罚他,张先生不仅会“逍遥法外”,甚至应该考虑表扬他在教育失足女性上岸中的贡献。

只是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“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,尚未发生性关系的”属于“情节较轻”的情形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民警对张先生的执法可谓证据确凿,但其基础是对卖淫嫖娼门槛定义的大幅度降低。

降低卖淫嫖娼的定义门槛,确实方便了民警找证据,也确实有利于打击、震慑相关违法行为。

我想讨论的是,这会不会也降低了冤假错案的门槛呢?按照现有法规对卖淫嫖娼的解释,做个局诬陷你嫖娼或卖淫变得简单多了。

如果我拿到了你的手机,加一个同城的卖淫女,谈妥价格及交易的时间、地点,然后删除聊天信息,一脸懵逼的你怎么跟找上门的警察解释呢?

或许你会说,我人都没过去,一条信息能算什么嫖娼行为的证据呢?

那我继续用你的手机,跟卖淫女约个夜里12点的上门服务。当卖淫女午夜时分出现在你的小区被群众举报,或者被蹲守在你家门口的警察抓获,你怎么解释?如果你老婆在家,那就直接约个3P,说明这是经过老婆同意了的,因此认定你个聚众淫乱,你认不认罪?

或许你会说,至于这么坑一个人吗?

这取决于你配不配或值不值,当你是一个平民百姓,当然没啥可坑的,可如果你是公职人员或公众人物呢?一个小小的嫖娼判罚,直接断送你的职业生涯,跟要你半条命也没啥区别吧。

如果我足够恨你,或者你足够碍事,门槛这么低的一个局,实在太值得尝试了。

如果我担心卖淫女不够配合,花十万雇佣一个行不行?对卖淫女来说,即便配合做局被抓,无非就是罚点款和拘留几天,这不是家常便饭吗?但却因此赚个十万块,何乐而不为?

这就是为什么在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中,“金钱交易”和“性行为发生”必须要有的重要所在。当然,它的确会导致警察办案困难,也的确会导致一些人逍遥法外,但它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。

人类只能追求有限的正义,并不是只要有助于提升破案率或震慑坏人的手段都值得敞开了推广。比如刑讯逼供,它非常有利于提高破案率,但很多冤假错案不也是屈打成招来的吗?




这世界上或许没有完美的法规,你顾得了这头,便会尴尬在那头,无非是两害相权取其轻,这就是我要交流的问题。

你坚持什么观点我不管,如果咱讨论一下现有法规的优缺点,就给我扣上损害国家法治建设的帽子……

一切以大哥说的为准,大哥你说什么都是对的,但我还是要小小地为自己辩驳一下:“无论是主观动机,还是行为的客观结果,我都不会损害国家法治建设。”

如果活在《金瓶梅》的世界里,我这个人类中的弱者肯定活不过第三回,连武大郎都能撑到第五回。

我之所以能活到现在且有口饭吃,全靠现在法治社会的保护,可我就发现,有些人的脑回路真的挺适合《金瓶梅》的世界。

法律法规就是一个需要咬文嚼字的领域,如果这个领域都不能或不值得较真,这才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漠不关心和损害。


话又说回来了,“等待嫖娼”案件中的张先生怎么就不能是在等着劝风尘女子从良呢?这样的故事古往今来还少吗?推荐和分享一本图文并茂的连环画——《秦淮翘楚:柳如是》,一生都期盼着早点上岸的柳如是何等期盼这样的男子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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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本人也要工作糊口,平时很忙,无法做到“秒回”,玻璃心请绕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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